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王妍
海都讯 牵引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遭到酒驾的小客车碰撞,本以为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却因车辆载货超长度、超载导致需承担责任。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2016年1月11日,余某无证、醉酒驾驶小客车碰撞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致小客车起火烧毁、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余某无证、醉酒、变更车道且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超载、未按规定载货,负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4月26日,余某家属起诉至莆田市城厢区法院,请求小客车车主焦某、驾驶员刘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448241.87元。
庭审时,焦某、刘某辩称本次事故系因余某无证、醉酒、变道、超速因素造成,刘某驾驶的车辆正常行驶,余某的小客车因事故起火后,刘某尽全力将其拖出车外,这才避免了车辆和人一同烧毁,刘某系被撞一方,故不应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经办法官组织各方调解未果后,通过调取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照片,观察到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虽正常直行,但其载货长度超过规定,足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故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经办法官向焦某、刘某阐明超载和未按规定载货的危险性后,焦某、刘某终于同意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28万元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