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
海都讯 见网商赚得风生水起,莆田秀屿的郑某和吴某也想通过做网商发家致富,但其经营的却都是假冒的品牌奢侈品。昨日,海都记者从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吴某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据悉,2014年7月份至同年11月3日间,郑某在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农村租赁一处居民楼的第六层作为仓库和配发场所,并委托他人自建网站作为售假平台,专门销售假冒某力士、某琴、某地亚商标的手表及假冒某V商标的钱包。
郑某负责通过自建网站联系买家,其网站上商品的价格均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其中假冒某力士、某地亚手表销售单价仅为698元,某琴手表销售单价为688元,而某V商标的钱包销售单价仅为498元。
而吴某则在明知郑某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负责打印发货单,并将发货单提供给雇佣的4名工人用于包装。两人的所有假冒商品均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发货给买家,并由该公司代收货款,吴某用自己的银行卡作为关联货款月结账号的银行卡,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截至案发,在仅4个月的时间里,郑某与吴某两人已销售上述假冒商品共计价值1501599元。接到群众举报后,2014年11月3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将吴某抓获。次日,郑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内共查获假冒品牌手表2899只、假冒品牌钱包551个,共计价值227765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郑某、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