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高法综
海都讯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旨在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
《意见》规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可以提起自诉。
《意见》还明确:被告人具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12类情形的,应认定为“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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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首例涉嫌“拒执罪” 被移送警方侦查
海都讯 罗源一女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上法庭;在收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及执行通知书后,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判决,归还欠款。近日,该女子周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当地警方侦查。据悉,这是罗源县检法两院首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此类案件。
据介绍,2014年11月,原告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欠款。经法院调解,周某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欠款6万元及利息一次性偿还。但周某仅归还了2万元。今年3月,检方发现,周某在申报财产状况时,存在不如实申报的情形,且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形。
(朱敏敏 丁敬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