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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9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速路小事故快处 将全省推广
适用于8时至18时发生、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事故

N海都记者 夏雨晴 施建华 通讯员 董显玲

海都讯 今年3月,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在我省率先试点简易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详见海都报4月2日A04版)。

8月30日,在试点基础上,省保险行业协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联合推出了“福州高速公路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该机制将在我省全面推广。

涉及严重违法当事人不能快撤

记者了解到,正式推出的“福州高速公路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只适用于8时至18时发生在福州高速公路辖区,且仅涉及财产损失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一些条款较试点时略有细化、调整。

快撤方面: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报警时必须讲清楚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形态、事故损害后果等,并按照要求拍照撤离。而适用本方案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由先期到达现场的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拍摄现场照片后撤离至就近的收费站或服务区处理,拍摄的照片可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并告知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处理地点。

值得注意的是,若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或涉及逃逸、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的,当事人不能进行快撤。

损失低于5万元单车事故可快处

快处方面:调整为财产损失低于5万元的单车事故、财产损失各低于1万元的多车事故可适用快速处理方式处理,并需要由交警部门制作《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签名生效。

当事人需要保险理赔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自行协商处理的(由交警部门出具认定的,持交警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书),在48小时内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方或福州市快速处理中心办理定损、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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