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海都讯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房子最后没买成,市民要求退还“定金”时,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却置之不理,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最终,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
去年6月22日,小陈和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前往莆田万科城G地块一期楼盘看房,万科汇公司的销售人员要求交付20000元作为看房“定金”,小陈答应了。但双方未就房屋最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交房等达成协议,小陈多次要求万科汇公司退还2万元,对方均置之不理。小陈只好将其告到法院。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导致荔城法院无法组织调解。2015年11月4日,荔城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合同,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法官介绍,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订款2万元,虽然在收款收据中记载为“定金”,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绝无可能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20%,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如继续占用该2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应予返还,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