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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不清 两施工点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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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9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警示标识不清 两施工点夺命
造成两起交通事故,导致两人意外身亡;法院一审判处相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N海都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林珊

海都讯 两处正在施工的地点,因施工单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标识不明,造成路过这一路段的两人发生交通意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莆田涵江区法院交通法庭接连受理两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相关的施工单位均被判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夜间未照明 两摩托车手撞亡

案例一今年1月1日凌晨0时许,涵江人黄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涵江区往莆田市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滨海大道亿发工业园路段时,撞到施工作业点围栏,造成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涵禹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涵禹公司作为事发路段工程承包方、经营者和管理者,在道路施工中,未采取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夜间未采取照明警示,故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上起事故发生前不久,涵江还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受害者郭某某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自涵江新桥头往三江口方向行驶,行经河滨路“蓝宝湾”房地产路段,车辆驶过混凝土渣路段时摔倒,造成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郭某某血样乙醇含量113.555mg/100ml,属于醉驾。事发路段,涵江区河滨路建设工程业主系涵城投公司,施工单位系市政公司。事故发生时,市政公司尚未将河滨路交付给涵城投公司,但已允许车辆及行人通行。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在道路两旁并未设置警告标志,而且该路夜间无路灯照明。事故发生路段系弯道,道路右侧还覆盖着混凝土渣,且未设警示标识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未设警示标识 导致事故发生

负责处理案件的涵江区法院法官介绍,这两起案件均系因肇事者夜间醉酒驾驶摩托车撞到路面施工作业围栏或散乱的建筑材料,导致肇事者当场死亡,故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两起事故发生地点均系小型施工作业点,施工建设单位未能依规范设置夜间的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而类似事故往年也时有发生。路面施工作业,本是利民工程,但小面积的路面修缮因工期短、作业量小,施工单位往往简单设个路障或利用建筑废料甚至树枝等作为警示标志,夜晚更少有灯光警示,对夜间行车者造成极大交通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后果也往往触目惊心。

交通法庭建议,路面施工单位在进行路面施工时,不论工程大小均应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让一时之误成为夺命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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