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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9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新修订,灾情信息初报,两小时内应完成
救灾物资 须12小时内运抵

海都讯 记者昨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旧版本同时废止。新预案明确,灾情信息初报,各部门必须在两个小时内完成。此外,据了解,我省将建立完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省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公路、铁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预案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在两个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较大以上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设区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灾情信息续报要求中规定,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没有出现新情况,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汇总全省灾情向省政府和国家民政部报告。重要灾情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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