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邱也栩
海都讯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初步审查报告等。
其中,《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为一审,拟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管理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规划编制、保护性修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等工作。同时,制定严格的制度和措施,保护历史建筑。
排屋石厝或优先认定为历史建筑
我省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的数量分别位居全国第二和第六位,但对于数量众多的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的保护相对落后。此前,很多古建筑和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因不具备认定为文物的条件,不少都在旧城改造中被拆除。
此次,《草案》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条例适用范围,规定了一整套较为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报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部门备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无法原址保护的,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在《草案》初审中建议,具有本省特色的土楼、土堡、古寨堡、排屋、洋楼、骑楼、石厝等建筑物可以优先认定为历史建筑,同样适用本条例的条款。
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规划编制、保护性修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等工作,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范围。
此外,《草案》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了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对于涉侨文物相对集中,能充分体现海峡两岸及海内外紧密历史文化联系的,可以优先组织申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
《草案》还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制度化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居(村)民对于保障房屋安全、改善居住条件的正当要求,应当满足。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合作、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发展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住宅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