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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四类城乡居民 可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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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9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榕四类城乡居民 可获医疗救助
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出台,以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

N海都记者 王林成

海都讯 福州将对四类具有本地户籍的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进行医疗救助。日前,福州市政府印发了《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

根据办法,福州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为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四类城乡居民。

第一类是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第二类是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以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其中,救助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贫血等七类重特大疾病病种。救助标准为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按50%给予救助;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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