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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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电镀厂难禁竟因部门有内鬼
原福州仓山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林某,多次受贿纵容污染,被判二年六个月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张佳

海都讯 原福州市仓山区环境监察大队的一名中队长林某,明知黑电镀厂严重污染环境且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但他却多次收受黑电镀厂人员的贿赂,纵容黑电镀厂污染,还对其继续生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日前,经仓山检察院公诉,法院对这名环保“内鬼”做出有罪判决。昨日,检方公布了详细案情。

2013年6月,时任仓山区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的林某接到省环保厅交办件和群众举报,对仓山区盖山镇尚保村的陈某电镀厂、黄某电镀厂两家无证企业进行查处。而在查处过程中,林某明知这两个电镀厂直排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经营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却徇私舞弊,接受经营者的说情并收受黄某贿送的4000元。

林某不仅未按规定对两个电镀厂排放污水取样送检,未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还为他们通风报信,纵容他们继续生产。直至2013年8月5日,两个电镀厂被省环保厅工作人员执法检查才停止生产。

2013年3月,林某在巡查中发现温某、刘某等人在仓山区盖山镇吴山村租用村民厂房经营无证电镀厂,未按规定予以处理,却接受温某、刘某的说情并数次收受温某、刘某贿送的钱款合计28000元,致使温某、刘某等人非法经营的无证电镀厂继续生产经营直至2014年3月份。

仓山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3年12月组织力量展开初查,于2014年6月对林某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其退出的受贿非法所得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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