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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通过 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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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0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通过 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海都讯 20日,省长于伟国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健全完善相关财政措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通过《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等。

会议指出,我们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如实签发、出具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文件或者鉴定文书。公民因申报户口登记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或者换发、补发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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