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杨心莹
海都讯 莆田六旬男子杨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情况下,私自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液排入农田,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荔城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据了解,2014年11月份起,杨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荔城区某村开设电镀厂,且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液等污水直接排放到厂房后的农田中。
2015年9月中旬,荔城区环保局对该厂进行检查,并对排放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经鉴定,该厂车间内排放口废水及车间外排放口废水中总铬浓度分别为720mg/l、350mg/l,分别超国家标准的720倍和350倍,六价铬浓度分别为464mg/l、104mg/l,分别超国家标准的2320倍和520倍,总镍浓度分别为1.2mg/l、2.4mg/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的2.4倍和4.8倍。
今年4月6日上午,杨某在荔城区的电镀厂房内被民警抓获。由于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杨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