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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 写入民法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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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信息保护 写入民法总则草案
多部法律草案昨审议,红十字会修订草案规定,红会截留挪用捐赠财物将被追责

N新华 法晚 中新 新京 人民

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网络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等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在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拟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

民法总则草案 遭性侵儿童诉讼时效延至18周岁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鉴于一段时间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遂增加上述规定。

草案同时就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此前,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增加此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利益。

网络安全法草案 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的规定

网络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包括拟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等。

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网络诈骗特别是新型网络违法犯罪呈多发态势,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加大惩治力度,建议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捐赠款物收支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募捐方案、捐款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由上级红十字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草案在红十字会的职责中增加规定:“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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