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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 禁止“营利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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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1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义务教育阶段 禁止“营利民办学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在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民办”。

对于已经开办的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过渡期: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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