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新京报
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同时,送审稿明确,对于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经营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条例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此次送审稿还对“职业打假”问题进行初步规制。此前《条例》第二条曾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此次送审稿,将“以营利为目的”改为“以牟利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立法层面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可能不再受到消法保护。
送审稿征求时间截至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