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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261号文件,五大新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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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央行261号文件,五大新规详解

1.转账开始有“后悔药”

ATM机转账24小时内将可撤销

央行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另外,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

解读:

在办理转账时,如果你选择在银行柜面办理,比较以往,你需要在安全和时效之间做一个选择,选择是实时到账还是次日到账等;

如果你选择通过ATM机转账,那么就要等24小时后转账资金才能到账,不过你也因此拥有了一个“后悔权”,在24小时之内,如果你突然意识到转账转错了账户,可以向银行申请撤销转账。

2.开账户“限量”

一个人在一家银行将只能开一个Ⅰ类户

央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新规实施后,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Ⅱ、Ⅲ类户具有有限功能,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解读:

2015年年底,央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思路,对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Ⅰ类户无限制,对Ⅱ类户设置10000元的单日支付限额、Ⅲ类户设置1000元账户余额。

也就是说,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是我们熟知的借记卡;Ⅱ类户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包括在直销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如微众银行等开设的账户,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但与Ⅰ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II类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与Ⅰ、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III类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Ⅱ、Ⅲ类账户只有账号而没有实体卡,且只能绑定借记卡。

央行此次新规对Ⅰ类户账户数量限制,一个人全国统一一个账户,银行好管理,自己也记得牢。避免骗子买卖银行卡信息、或者冒充开卡,骗走你的钱。

3.银行取消“漫游费”

异地存取款、转账的手续费取消

央行规定,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9月30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解读:

因为一个人在一家银行全国只能有一个可以存取现金的账户,所以央行也取消了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的手续费。

这个举措有点像手机运营商取消“漫游费”了。这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一张卡可以跑遍全国,再也不用担心异地取款收取手续费,而在身上带大量现金了。

不过在此提醒一下,央行此次的规定,是同行存取款和转账,跨行业务手续费还是照常收取的,如果你想跨行业务免费,那就要借助手机银行了。

4.转账笔数、额度要“约定”

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机构受限

与银行柜面渠道相比,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支付机构网站等非柜面渠道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操作人,难以确认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否是账户的持有人。所以央行采取了三项措施阻断异常交易,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是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支付限额和笔数。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银行账户转账应当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账户则不得办理。

二是强化安全验证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银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三是大额交易提醒。

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和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解读:

根据央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微信、支付宝这些大家日常生活经常用的支付工具转账时可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了。另外大额资金转账也有更加严格的要求,需要再次确认,大额转账时,推荐大家还是去银行吧。

5.清理“僵尸户”

6个月无交易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在央行出台的新规中,还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解读:

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如果这一规定被严格执行,那么再也不会出现有些人拿着一沓身份证去银行申请银行卡,或盗用“僵尸”账户成为电信诈骗的“据点”账户了。

央行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个人身份被犯罪分子利用。我们身边不少人就是这样,手头有好多张银行卡,经常使用的也就一两张,于是就有了不少“僵尸卡”。

虽说目前大部分银行也会对无余款、又长时间不使用的睡眠卡进行清理,但这次央行新规给予了更严格的规定,如果你需要再启用你长期未用的银行卡,到银行再确认下身份就可以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答记者问

(摘要部分内容)

一、为什么要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业务许可和监管制度,旨在为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提升支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不同支付服务主体因利益驱动引发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不公平竞争的情形时有发生。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现象突出,支付市场公平竞争无法保障,支付行业秩序遭到破坏,并助长地下钱庄、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支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防范支付风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一是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结算;二是从事其他收单核心业务,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业务活动。

第二类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一是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二是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第三类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一是单用途预付卡机构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实现跨法人商户应用,如一些地方的公交单用途卡跨领域、跨地区拓展使用;二是无证机构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三、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存在哪些危害?

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

面:

一是危害客户资金安全,引发局部风险事件。客户资金安全是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管理的重中之重。人民银行出台系列管理制度,对支付机构吸收预付资金并予以存放和管理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相关资金必须全额存管在符合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划拨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和借用。但无证机构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其直接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和预付卡发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关资金,由此产生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或持卡人预付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

二是危害支付信息安全,助长犯罪行为。无证机构在商户和客户拓展、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等风险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故、案件。一些机构在网上大肆售卖POS机具,对商户和客户未设置任何准入门槛,为黄赌毒、洗钱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和客户提供支付服务,助长犯罪行为。还有一些机构无能力也无意愿持续、主动监控支付业务受理终端的实际使用地区,造成大量商户注册地、经营地与实际业务开展地不符的情况,甚至出现跨境移机,引发境外监管部门质疑。

三是无底线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无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常采取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方式,并主要通过变造交易、伪造业务类型以及切机、跳码等违规方式实现,对持证支付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危害支付服务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同时无证机构大量开展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商户,出现风险事件后引发投诉、维权,导致群众对人民银行监管产生质疑。

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