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黄周翔 陈志瑜
海都讯 曾某与老板林某等人一同前往水库垂钓,其间曾某不慎溺亡,之后曾某父母与林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对曾某死亡的责任承担问题各执一词,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故曾某父母向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日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曾某父母诉称,因林某与曾某都是湄洲镇某村村民。2015年3月,林某雇用曾某在其创办的加工坊当杂工,负责搬货等工作。同年7月某日上午,林某在上班期间,组织曾某等人到城厢区某水库垂钓。当天下午2时许,曾某在水库溺水死亡。曾某父母认为,林某在本事故中作为雇主、组织者,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林某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1万余元。
林某则认为,事发当天是小作坊放假的时候,并不是在上班时间,林某也未组织活动,曾某的死亡是自身疏忽导致,而且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已第一时间报警,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经查认定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在水库游玩时溺水死亡,因曾某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本身的疏忽大意是其溺亡的主要原因,故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林某作为工厂老板,与其家人、员工、朋友至水库游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曾某的溺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上述分析,法院酌情确定林某对曾某的溺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该院一审判处林某赔偿曾某家属经济损失103236.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