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个人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意见稿,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公告自明年4月1日起实施。 (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