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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紧急救助致损害 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

N法晚 新华

民法总则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注意到,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三审稿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

“紧急救助其实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重大过失’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具体情形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监护人资格恢复有限制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恢复的规定,三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限制条件。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不少专家指出,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应当有限制。在对未成年人有性侵害、严重虐待等故意犯罪的情况下,监护人资格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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