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21日对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职务犯罪案作出二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周文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文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38.8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1万元、韩元90万元、购物卡2.4万元、卡地亚手表一块(价值3.8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判程序合法,认定周文斌的主要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周文斌收受王雪冬人民币60万元、2003年4月收受沈亚群人民币100万元的证据不足。认定周文斌收受刘卫东人民币4.5万元、曹小秋人民币5.5万元、张华人民币3万元构成受贿罪,定性不当;认定周文斌挪用人民币587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定性不当。
法院认为,鉴于周文斌二审期间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对一审过程中的翻供和一些不当言行,及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真诚认错,向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表示了道歉;且大部分赃款已被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2015年12月29日,南昌市中院一审判处周文斌无期徒刑。周文斌当庭表示不服判决,随后上诉。 (新华 东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