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杨心莹
海都讯 莆田男子陈某酒后驾驶客车撞上路边的小汽车,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陈某仍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据了解,2016年9月10日晚10点左右,陈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荔城区黄石镇富豪酒店行驶至道山街永胜门业路段时,同邹某停靠在路边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陈某离开现场,后经民警通知后到场接受调查。经检测,从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40.6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荔城法院认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