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林晨 陈志瑜
海都讯 李某与张某因感情纠纷产生争吵,一怒之下踢倒张某的助力车并压倒旁边摩托车导致汽油流出,在抽烟弯腰捡钥匙时引发大火。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去年2月28日16时许,李某酒后来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张某租住处楼下。双方在电话里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李某恼羞成怒踢踹张某的一部助力车,并压倒旁边的摩托车,致使车内汽油流出。当李某抽着烟弯下腰捡起掉在地上的钥匙时,地上的汽油在周边没有明火火源也没有其他人靠近的情况下突然燃烧并引发大火。李某因为害怕,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或救助措施的情况下便驾车离去,导致五部摩托车等财物被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泄私愤,明知其踢倒车辆致使汽油流出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大火,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火势蔓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判决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