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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公安厅出台居住证申领过渡期便民新政
凭11种证明 可申领居住证

N海都记者 张志宏

海都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获悉,我省将于近期出台居住证申领便民过渡性政策,即从政策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流动人口在我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以下11种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1.工商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4.录用(聘用)证书;5.社保缴纳凭证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2.购房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1.学生证;2.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

据省公安厅相关人员介绍,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是流动人口应尽的法定义务。《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据此,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是流动人口作为居住地常住人口,申领居住证、享受法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条件。因此,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及时履行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的义务,以免影响居住证的申领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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