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院24日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王天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对王天普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返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发展、承接工程、就业安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7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折合人民币79万元。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