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12月23日修订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多处完善,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内容。其中,合理区分重金属污染的定罪标准及具体范围,将排放、倾倒、处置重金属的行为划分为两大类,对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犯罪;对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方才构成犯罪。
最高法日前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其中一起案例,来自福建。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用工人从事鞋模加工。其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检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mg/L、总铬8.64mg/L、铜36mg/L、锌13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