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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14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细化了海洋权益维护的相关制度,同时,完善了海上搜救和事故调查方面的具体制度。
意见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国有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国内立法,增加了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管理、无害通过、紧追权、驱逐出境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其中,意见稿规定,外国籍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可能损害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通过。
外国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规章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内水、领海的可以将其驱逐出境。
根据意见稿,海上遇险人员有无偿获得人命救助的权利,人命搜救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国务院和有关地方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同时,国家设立专业海上搜救队伍,配备专业搜救装备,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立海上搜救队伍,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在乘客知情权方面,意见稿明确,船舶遇险时,乘客有权获知必要的险情信息,并服从船长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弃船时,船长应当组织乘客、船员依次离船,抢救法定航行资料,船长应当最后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