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陈莹
海都讯 莆田仙游县度尾镇的林某在新华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患癌住院后他找到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遭拒,理由是在办理保险时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昨日,海都记者从仙游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新华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给付林某保险金11万元。
据了解,2015年12月1日,林某向新华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去年7月11日,林某入住福建省肿瘤医院,21日确诊为左肺上叶浸润性腺癌。出院后,林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之后,林某来到仙游县法院提起诉讼。
新华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认为,林某投保前多次因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损坏住院治疗,患有“高血压病”三年,诊断为左上肺腺癌。其投保前疾病对是否承保影响较大,且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所以拒付保险金是合法的。
林某认为,签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并未询问他的健康状况,也没有要求体检,合同除签名外其他都是业务人员写的,他并没有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
仙游县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与该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寿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最终,仙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华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给付林某保险金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