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洪德木
海都讯 昨日,莆田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开发商自2月1日起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证对应的商品住房销售价位上涨幅度,在一年时间内不得超过所提供一房一价表中价位的5%。如果最终价格超过了原一房一价表中的5%涨幅,将会被暂停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未取得预售证 不得变相收取定金
该通知文件规定,开发商在开发楼盘预售房子时,必须首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取得该证之后的10日内,必须在售楼部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楼盘总平面图,楼盘准售房源的面积、单价、合同内容信息等。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严禁以预订、认购、排号登记、发放VIP卡、借款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变相提前预售。
销售楼盘须明确定价
根据通知文件要求,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根据政策要求,提供一房一价具体价格表。此价格表中的价格应包含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安装的消防门、防盗门、对讲系统、监控设备等配套设施费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费用。
也就是说,在每个销售的楼盘中,每间房子需要有对应且清晰的房价,不能以楼层不同、朝向不同等因素为借口,模糊定价。
在规定了必须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要求的一房一价因素之后,如果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2月1日之后取得的,那么该证所对应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上涨幅度,在一年之内销售时,不得超过一房一价表中价格的5%。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其所确定的最终价格超过了原一房一价表中的5%涨幅,将会被暂停办理合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