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林志钗
海都讯 村民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就开办电镀加工厂,生产期间未配套污染物防治措施,将污水直接排放进下水道,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昨日记者获悉,秀屿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自2014年3月份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村民郑某某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家中开办一电镀加工厂,并雇人生产金刚砂镀镍模具。生产期间未配套任何污染物防治措施,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内的下水道排放,酸雾无阻止排放。
2015年10月,莆田市秀屿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加工点进行抽样检测。经采样监测,该电镀加工点直排水沟处的生产废水镍浓度为386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秀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秀屿区检察院指控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