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陈志瑜
海都讯 同在一屋檐下生活的叔侄因为生活琐事而拳脚相向,并造成对方轻伤。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蔡某玉与蔡某华系叔侄关系,两人住在同一栋楼内,蔡某华上夜班。2016年8月29日11时许,叔叔蔡某玉在关门时很大声,吵到正在睡觉的蔡某华。被吵醒后,蔡某华便同叔叔起了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其间,蔡某华挥拳殴打蔡某玉,蔡某玉则持铁锅、空心砖等砸伤蔡某华的手部、腿部等处,后双方离开现场。案发后,经鉴定,两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在案件审理期间,两人达成调解协议,蔡某玉的家属代其支付赔偿款三千元,双方互相表示谅解。经审前调查评估,城厢区司法局认为这两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双方达成调解并互相谅解,且都具备监管条件,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故判决叔侄两人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