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 陈萍
海都讯 十年夫妇陷信任危机,互相怀疑对方有外遇,背弃了对婚姻忠诚的义务。争执中丈夫还对妻子大打出手,屡施家暴,并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妻子则在庭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昨日,海都记者从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琐事引争执 丈夫殴打妻子
据了解,章先生现年38岁,陈女士36岁,两人均为莆田秀屿人,两人于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但两人之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章先生还曾殴打妻子。2015年5月,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陈女士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去年12月,章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称陈女士有外遇,致夫妻感情破裂。章先生还请求两个女儿由自己抚养。
陈女士还是不同意,称有外遇的是章先生,而且他还与他人育有一子。由于章先生在争吵中对她实施家暴,她曾多次报警,并向法院提交了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家庭暴力训诫书》。
陈女士表示,如果离婚,章先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伤情证明等对认定家暴很关键
法院审理认为,章先生与陈女士婚后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陈女士所提供的派出所证明和训诫书,证实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陈女士两次实施家庭暴力,侵害了陈女士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对陈女士的心灵造成一定程度的创伤,故法院酌定章先生应支付陈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
陈法官还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许多受害者受传统思想影响、碍于面子或害怕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遭受家暴后忍气吞声,不敢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而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又存在时效性,如果耽搁时间过长,就可能导致证据的毁损或灭失,不利于事后的权益保护和救济。
面对家暴,证据非常关键。“一般情况下,可先行报警,拿到报警回执,如果有警方发出的训诫书最好,此外,伤情证明、视频等也是很好的证据。”该法官如是建议。
此外,女方遇到家暴也可以向妇联等妇女权益保护组织请求帮助。(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