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62岁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今年1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3月21日《中国青年报》)。
从新闻中看到,江志根之所以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是因为“江伟华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参照江苏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有关方面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这与整个社会更加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态势是相吻合的。“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宣传”的做法,反映出整个社会在见义勇为态度上的重大转变。但是,不支持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并不代表就要否认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每一种善行都应该得到呵护,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善行同样应该得到呵护。虽然我们不支持不鼓励,但救人行为毕竟已经发生了,难道仅仅因为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就否定其见义勇为吗?这么做对救人少年是一种负责的态度吗?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承认,并非提倡未成年人都不顾自身安危去见义勇为,而是希望孩子们从小养成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更重要的,这是对当事少年的一种承认,也是其应该得到的承认。
虽然我们并不希望未成年人不顾自身安危去见义勇为,但面对已经发生的见义勇为,也不能采取排斥和否定的态度。不问情况,一笔抹杀,不仅是对当事少年的不公平,也是对道德善行的不负责。(载于《法制日报》,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