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院3月31日公开宣判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受贿案,对被告人谷春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有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谷春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谷春立在担任沈阳市委常委、铁西区委书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鞍山市长、鞍山市委书记、吉林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家人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5万余元。
谷春立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