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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村低保 省定最低标准提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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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4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闽农村低保 省定最低标准提至3000元

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今年我省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2650元提高到3000元,已高于国家扶贫标准2952元。

据了解,我省此次再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是按照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部署,各设区市研究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省定扶贫标准相衔接的农村低保提标方案,新标准提高幅度普遍加大。截至3月底,各地具体标准如下:

福州:市辖区每人每年6840元,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每人每年4200元,连江县每人每年3360元,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每人每年3000元。

厦门:全市每人每年7800元。

漳州:全市每人每年3400元。

泉州:晋江市每人每年6960元,洛江区每人每年5100元,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每人每年5040元。

三明:梅列区每人每年5904元,永安市每人每年4070元,三元区每人每年3854元,沙县每人每年3350元,其余县(市、区)每人每年3000元。

莆田:市辖区每人每年6480元,仙游县每人每年5904元。

南平:全市每人每年3750元。

龙岩:全市每人每年3210元。

宁德:全市每人每年3050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每人每年3600元。

(刘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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