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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飞“无人机”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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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飞“无人机”最高罚3万
我省临时管制民用小型航空器,6月1日起,违规单位处1万~3万元罚款,违规个人处500元~2000元罚款

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记者昨日获悉,为确保今年在我省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在重大国际性活动筹备、举办等期间,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相关规定将执行到9月30日为止。

4月18日起至9月30日,省政府要求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6月1日起至9月30日,未经依法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下列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升放时,应当依法经负责重大国际性活动空中安全的机构或者部门同意:厦门市各区;泉州市鲤城区、泉州市丰泽区、南安市、晋江市、石狮市、安溪县;漳州市芗城区、漳州市龙文区、龙海市、华安县、长泰县、漳浦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长乐市;其他为保障重大国际性活动依法划定的区域。

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9月30日;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具体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此外,省政府决定,在厦门市及相关地区采取有关社会治安、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含高速公路)、水上交通、海域岸线(岛屿)、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临时性行政措施,最早自7月1日开始实施,至9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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