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一男子与另外两名同案人合伙开公司,因经营不善,转移财产并逃匿,拒绝支付210名工人三个月劳动报酬。莆田荔城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男子任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记者获悉,被告人任某与同案人张某、杨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合股创办了某鞋业公司,任某任法人代表。
2013年8月19日,张某将该公司的部分设备财产转移。经查,任某与同案人张某、杨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拖欠210名员工2013年6月至8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205250元。
(林养东 蔡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