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公开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长艾宝俊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艾宝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80万元;对艾宝俊受贿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艾宝俊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20.773718万元。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宝俊侵吞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51.25787万元。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