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8日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余远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余远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余远辉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18913万元。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