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近日,由莆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柯加水(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柯加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柯加水,男,汉族,仙游县鲤城街道人,1970年8月出生,1992年11月参加工作,1991年2月入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2011年7月,任秀屿区副区长。
经查,被告人柯加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06年至2011年间,柯加水在担任秀屿区东峤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辖区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款拨付、村主任选举以及房屋建设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鉴于被告人柯加水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预缴罚金,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林养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