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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被解聘 女子状告街道办
城厢区法院认为,街道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赔偿

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陈志瑜

海都讯 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仍处于哺乳期,遭用人单位辞退。经劳动仲裁后,劳动者将用人的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街道办事处支付赔偿金24000元。

哺乳期内接到辞退电话

2009年10月1日,莆田蔡女士入职于城厢区一街道办事处。双方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聘期至2015年9月30日,每月工资2000元。2015年6月1日,蔡女士开始休产假,休假至11月30日。12月25日,蔡女士接到街道办打来的电话,告知将不再继续聘用她。

随后,蔡女士向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单位支付解聘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年×2000元×2倍)=24000元;支付养老保险待遇7200元;支付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奖5000元。该委员会于2016年10月作出裁决,裁决该街道办事处应向蔡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驳回蔡的其他仲裁请求。

之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满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女士与街道办事处已形成劳动关系,应互相履行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于2015年9月30日期满,因该日期仍在蔡的哺乳期即自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故上述合同应当延续至哺乳期满时终止。但该街道办事处在合同终止前以合同书聘期届满为由不再继续聘任蔡女士,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规定,蔡在该街道办事处上班六年零三个月,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该街道办事处支付的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应当为2000×6.5×2=26000元。该街道办事处应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故判决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赔偿金24000元,无需支付蔡经济补偿金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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