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路边摊老板庞某,为节约成本,竟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制作食物并卖给路人。近日,这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在莆田荔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路边摊老板庞某,于2015年5月份来莆田打工。2016年2月份,为多赚钱,她辞去工厂工作,然后做起了“移动摊贩”。每天上午,庞某开始在其租住房内做早餐,包括肠粉半成品、炒米粉和河粉以及腌制的咸菜,再用三轮车载到黄石镇某鞋厂门口摆摊销售。同年5月份,被告人庞某听闻某牌子的工业用盐一斤才一元钱,而原先用的加碘盐一斤要二元钱。为了节约成本,庞某就通过他人买了两袋工业用盐,代替食用盐加入腌制的泡菜、酸菜等食品中,并提供给顾客食用。9月29日,庞某被执法人员抓获。
法院经审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林养东 蔡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