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盛钟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参保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均实行最高报销限额。据悉,新政策从今年5月10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参保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均实行最高报销限额,以当次妊娠为单位,生育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生育医疗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具体限额标准如下:产前检查(含保胎和先兆流产)800元、计划生育手术800元、流产(1-3个月)800元;顺产2500元、异位妊娠(保守)2500元、流产(4-7个月)2500元、早产2500元;难产4500元、异位妊娠(手术)4500元。
另外,参保职工在今年5月10日之前发生的相关生育费用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