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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州提升机动车排放标准
自7月1日起,福州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N海都记者 王林成

海都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旨在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

通告要求,自2017年7月1 日起,福州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2017年6月30 日前,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不含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即日起,福州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即日起,福州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两用燃料汽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福州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2017 年12 月31 日前,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不含轻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且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

此外,即日起,所有转入福州市的机动车经环保检验检测合格后可按相关要求办理转入手续,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禁止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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