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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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酒身亡 共饮者赔5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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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5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男子喝酒身亡 共饮者赔5万不等
事发三明大田县,法院判定同饮之人未尽提醒义务,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刘娇 佑 卢新煌

海都讯 去年下半年,在三明市大田县,李某邀陈某到朋友王某处饮酒,结果,陈某因饮酒过量不幸身亡。近日,大田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李某、王某等未对陈某过量饮酒尽到提醒义务,对陈某的死亡均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判决陈某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李某承担8%的责任,民事赔偿约5万,判决王某承担6%的责任,其他人共承担6%的责任。

呕吐后曾致电同伴 但对方未接

据大田法院介绍,陈某与李某系同学。因李某的房屋装修需安装灯具,陈某便驾驶一辆载有灯具的面包车从泉州来到大田,到达李某家后开始安装灯具。

安装完毕,朋友王某微信邀请李某到其公司住所地饮酒。随后,陈某驾车与李某一同到达王某处,开始与同桌人相互饮酒。后李某、王某参与打牌,陈某一人前往里间会议室,发生呕吐后致电李某,但对方未接听。

后,陈某被发现身体趴在椅子上,处于昏迷状态。李某采取了掐人中等措施进行抢救,并电话通知陈某的妻子,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呼吸心跳已停止,抢救约30分钟后,宣告陈某死亡。

对自身死亡的后果 当事人担主责

同饮的人是否有责任?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以致发生死亡的后果,故陈某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而王某、李某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陈某共同饮酒,也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均未对陈某的过量饮酒尽到提醒的义务,对陈某的死亡均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后,大田法院判决陈某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李某承担8%的责任,王某承担6%的责任,其他人共承担6%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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