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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醉驾入刑松动宜标准客观

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在承认醉驾是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考虑到其具体情节,这当然是好事。但让法律界人士和公众担心的是,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即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如何把握?

首先,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来说,过去只要酒精含量达到相应的数值,就毫无条件地定性为酒驾或者醉驾。而如今,执法部门需要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和相关情节来定性量刑,这或许会给一些驾驶者逃避或者抵赖罪责的可乘之机,也容易让他们产生侥幸心理。

而且,根据客观事实和具体情节来定罪量刑,这就主要取决于交警等执法部门的意见和看法。如果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和确定的条件,具体执行起来就缺乏准确性和操作性,容易产生主观倾向和片面意见,甚至会给某些思想不纯、行为不端的执法者带来人情执法、情绪执法,甚至特权执法的机会和空间。

虽然,免除刑罚的规定并没有让醉驾从《刑法》条文中删除,醉驾仍然是违法犯罪行为,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必然。但从现实来看,醉驾仍然较为广泛地存在。因此,明确酒精含量、驾驶时间和距离、道路条件等都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的范围,仍是遏止酒驾、保持司法公正的最佳方式。(载于《广州日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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