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2版:城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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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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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5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莆出台完善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N海都记者 陈盛钟 实习生 唐明亮

海都讯 近日,莆田市政府办转发市医改办、医保局、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莆田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孤儿;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办法》提出,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努力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第一类救助对象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100%;第二类救助对象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每人每年原则上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和第一、二类中的分娩孕妇按100%、第二类其他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原则上最高救助限额为25000元。

对第三类救助对象开展一次性定额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家庭承担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每人每年低收入人员个人支付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一年给予2000元一次性定额救助;个人支付50000元以上的,一年给予5000元一次性定额救助。

重特大疾病救助每年不超10万元

此外,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民政部门认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后,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给予救助。

其中,自付费用在2万-5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自付费用在5万-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自付费用在10万-2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自付费用在20万-3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25%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自付费用超过30万元的在享受20万-30万元相对应的档次救助后,超过部分再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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