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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让闺蜜替考 四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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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5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孕妇让闺蜜替考 四人均获刑
因怀孕“身体不便”,孕妇邹某碧让3人代替其参加成人高考,4人均犯代替考试罪

N海都记者 陈丽明

海都讯 报名参加成人高考,因怀孕“身体不便”,邹某碧竟叫闺蜜代替自己考试,结果被监考老师发现。记者昨日获悉,这起莆田首例“替考”案件日前在城厢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邹某碧和替其考试的尤某梅、郑某柳、张某莉均犯代替考试罪,邹某碧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尤某梅、郑某柳、张某莉三人均被判处罚金3000元。

照片签名不一样监考老师发现异常

记者了解到,邹某碧报名参加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去年10月29日至30日考试期间,因邹某碧已怀孕6个月,身体不便,便叫了3名闺蜜帮忙,先后指使郑某柳、张某莉、尤某梅代替其参加在莆田第五中学考场举行的考试。其中,郑某柳代替邹某碧参加2016年10月29日上午的政治理论考试,张某莉代替邹某碧参加同日下午的英语考试。

当“闺蜜”兼同事尤某梅代替邹某碧参加10月30日上午的医学综合类专业考试时,监考老师发现尤某梅与其携带的邹某碧准考证和身份证上照片存在差异,而且在考生签到表签到时,尤某梅所签的名字与前两科考试签到的名字明显不同。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尤某梅带至主考室核实情况,尤某梅当场承认代替邹某碧参加考试。随后,警方从视频中发现了另外两名替考嫌疑人张某莉和郑某柳。

代替参加考试已触犯刑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碧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尤某梅、郑某柳、张某莉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邹某碧让多人代替其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可酌情从重处罚。邹某碧、尤某梅、郑某柳、张某莉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尤某梅、郑某柳、张某莉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单处罚金。

记者获悉,代替考试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根据法律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包括成人考试、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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