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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他人信息1142条 男子获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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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出售他人信息1142条 男子获刑11个月

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黄美妹 林雪野

海都讯 日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莆田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陈某兴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向陈某兴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702元,依法没收。

据介绍,陈某兴系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1988年出生,2015年起先后在淘宝、微信上开店出售商品。其间,陈某兴还设立了一家刷单公司,为拓展业务,其在名为“浮云网”的网站上购买了大量淘宝账号,然后激活账号用于刷单。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陈某兴又在该网站注册一个名叫“曾经的王”的店铺,而后通过该网站等非法渠道购买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移动联通手机号码以及网易邮箱账号等,然后直接在该网站或者通过网络群组出售。经审理查明,陈某兴以每个账号人民币0.2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计1142条,总销售金额计4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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