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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烧毁车辆未投自燃险 剩余保费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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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城厢法院公布15个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被烧毁车辆未投自燃险 剩余保费应返还

N海都记者 陈丽明

海都讯 昨日,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城厢区法院通报了2010—2016年保险合同案件审判情况,基于这些案件的280份判决书,公布其中15则典型案例,作为该院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时加强市民对保险法律的理解,依法保护保险权益。记者获悉,2010年至2016年,保险合同案件总数呈逐年下降趋势。

据2015年的一份民事一审判决书,原告闽BY5×××车辆驾驶员陈某于2013年度被记分23分,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对于陈某记分超过12分仍驾驶机动车所造成的损失,不负三者险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处盖章并收取了保险单,被告保险公司通过投保单、保险单,提示保险条款的存在。原告在投保单中确认已收到《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确认被告已向其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且就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据城厢区法院2016年的一份民事一审判决书,保险单中的重要提示一栏,明确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且双方约定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并对该保险条款的字体加粗标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原告投保人车辆系自燃造成整体毁损,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车辆自燃之后,因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保险公司应退还尚余保险期间的相应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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