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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于欢案处警民警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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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于欢案处警民警被处分
检方称,民警处警不够规范,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N央视 新京 澎湃

此前引发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山东青年于欢“刺死辱母者”一案,将于5月27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5月26日,山东省检察院公布了于欢案处警民警的调查结果,显示处警民警朱秀明等人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不予刑事立案。

记者从聊城市冠县纪委获悉:5月26日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和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

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军严重警告处分,对冠县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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